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被告人徐仁伟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江阴市夏港镇拆迁安置办公室成员、夏港镇财政所财务核算中心副主任、江阴开发区夏港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会计,负责夏港镇辖区拆迁款审核、支付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设拆迁项目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0.7936万元,被告人徐仁伟从中分得人民币75万元。二、受贿。被告人徐仁伟于2004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夏港镇财政所财务核算中心副主任、江阴开发区夏港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会计、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结算科副科长等职务,负责用款审批、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为夏港镇新沟村村委等单位在用款审批、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产生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8万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徐仁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刑事庭、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