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全文如下
全市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江阴市总工会
2025年2月14日
来源:江阴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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