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投诉,称其2020年9月购买了一台二手车,2023年12月上线年检时发现该车是重大事故车,其认为商家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涉嫌消费欺诈,要求商家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接诉后展开调查。原来,该车 2021年上线年检,是购车后第六年的常规年检,但是2022年、2023年仍被要求上线年检,就不正常了,10年以内车辆每2年领取一次合格标志即可,汽车检测中心说该车是重大事故车,每年都要上线年检,满15年后每年2次年检。通过交警12123查询,该车于2018年2月在广东中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车被认定为重大事故车。
商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该车是重大事故车,目前保险公司电脑系统上仍然查询不到广东中山交通事故的理赔记录,在双方交易时提供了全部维修保养和结案理赔记录,购车人已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自己并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愿意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要塞分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本案中,商家尽自己所能如实提供了车辆相关信息,并无主观故意隐瞒行为,但事故车贬值造成损失,每年上线年检平添烦恼,商家应予合理赔偿。经调解,商家赔偿李先生现金6万元,纠纷顺利解决。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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