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五旬的陆大娘来到银行,
拿出一张面额250万元的大额存单,
银行工作人员不敢怠慢,
赶紧接单。
没想到,
经过查验,
这竟然是一张假存单!
跟陆大娘说明情况后,
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报警,
警察赶到时,
陆大娘还处于“懵”的状态。
这张“假存单”到底从何而来?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陆大娘有一个28岁的女儿李某,李某在一家餐饮店当服务员,因工资不够开销,李某经常以“投资理财”“购买保险”的名义问陆大娘要钱,陆大娘前后给了李某将近100万元,这些钱被李某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殆尽。
因陆大娘经常问起钱的去向,李某既不敢说实话,又被逼问的没办法,她便想到了做一张“假存单”的主意,她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做假存单的人员,最终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户名为陆大娘姓名“陆某”、面值为人民币250万元的银行存单。李某将假存单交给陆大娘保管,并称这是“你给的钱以及我自己赚的钱,一起存起来了”,同时交代陆大娘“不缺钱就尽量不要去用这张存单(里的钱)”。
2023年8月,陆大娘拿着存单到银行检查真伪,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中,李某伪造其母亲名下存单,明知母亲可能会使用虚假存单进行取款,仍然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李某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间接主观故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遵守法律、诚信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不可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也不可持该凭证进行取现、支付等金融活动,否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