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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男子恋爱时转账3万多,分手后告上法院要归还!
2024年06月15日 06:35   浏览:1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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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3年戴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戴某向朱某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9000元、20000元等合计31354元。后双方分手,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在与朱某恋爱交往期间转账的20000元、9000元,该部分转账数额较大,且戴某在转款时也备注了“娶老婆”“亲亲老婆”等字样。戴某确认转款的目的是与朱某结婚,朱某亦确认是奔着与戴某共同生活的想法向其要钱。故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给付金额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戴某向朱某该部分转账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双方不能结婚,解除条件成就,朱某因赠与而取得的29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戴某转账的“1314元”“520元”,一方面具有特殊含义,另一方面该部分转账金额并不大,故该部分转账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朱某无需返还。


03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最后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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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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