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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江阴这所学校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2024年06月07日 06:59   浏览:18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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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无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一老一小”民生权益保护重点,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点关注儿童玩具及未成年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查处了一批教育机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销售三无儿童食品、不合格童装、无厂名厂址儿童玩具、非法儿童药品及向未成年人售酒、视力矫正领域虚假宣传等案件,有力保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现公布一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金贝幼儿园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贝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仓库货架上发现1袋已开封的“高峰腐竹”(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密封常温下保存6个月),经称重,剩余1.25kg,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高峰腐竹”,制作成青菜木耳腐竹和娃娃菜香菇腐竹汤给幼儿园师生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食品安全员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发现食堂内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高峰腐竹”(剩余1.25kg),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组织食堂人员开会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续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原料。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儿童生命健康,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幼儿园,理应保障校园师生的食品安全。当事人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存在失职,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警示学校、幼儿园食堂时刻将食品安全“刻在心底”,确保“学生餐”不出现任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案例二: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爱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方购进儿童药品、儿童医疗器械,与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疗服务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除了药房之外,在经营场所后门边有隐藏药品仓库,在该仓库内发现15种药品,其中包括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等儿童用药,发现濞立康与远红外小儿止咳贴2种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及购进药品经营企业资质文件。同时,上述药品中的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和消炎镇痛膏,均已过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在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情况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等15种药品,并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月,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购进医疗器械濞立康与远红外小儿止咳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和消炎镇痛膏这2种药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放置于仓库的药架上,而未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不合格药品专用场所,也未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作有效的物理隔离,存在较高使用过期药品的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年11月7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罚没5.19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近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之一,尤其是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问题更是备受关注。市场监管部门以儿童药品、医疗器械为重点,在开展零售环节日常监管和相关专项检查时,将儿童用药、医疗器械列为重点品种;在进行药械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提高对市场上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的针对性和覆盖面;对发现的儿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提升儿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




案例三: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新街街道天樘食品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环科园派出所民警对宜兴市新街街道天樘食品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并且于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15日和现场检查当天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于2024年3月8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百威啤酒20瓶,销售价格为9.8元/瓶,百威啤酒的购进价格为6元/瓶,于2024年3月15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喜力啤酒11瓶,销售价格为9.8元/瓶,喜力啤酒的购进价格为6元/瓶,于2024年3月22日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销售晶格清啤啤酒1箱,销售价格为128元/箱,晶格清啤啤酒的进货价格是96元/箱。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销售金额共计431.8元,违法所得149.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销售酒类的经营者特别是校园周边的经营者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是否告知前来消费的未成年人不得饮酒或以代买酒名义擅自饮酒等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饮酒;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标志,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拒不执行或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例四: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每新摘镜视力矫正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无锡崇宁路实验小学附近的梁溪区每新摘镜视力矫正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有“视力问题综合调理方案-ME视光非手术摘镜”等宣传手册以及宣传“ME视光非手术摘镜、帮助提升视力摘掉眼镜、已成功摘镜近万人”等内容海报,同时当事人还宣称“常务理事单位”、“信用认证企业”、“卫健委·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遴选商品”等,上述宣传内容以及获得荣誉均涉嫌为虚假信息。

经查,当事人作为小学周边经营商户,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未成年人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于2023年6月份,制作了含有“ 非手术摘镜,提升视力,摘掉眼镜”、“提升裸眼视力…已成功摘镜近万人”等内容的宣传手册和海报,放置和张贴在经营场所内。当事人对上述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法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内展示的相关“常务理事单位”、“信用认证企业”、“ 卫健委·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遴选商品”等荣誉证书和牌匾也无法提供法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拥有良好的视力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效果,目前社会上学生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视力问题,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消费群体主要为中小学生,为了迎合现在社会学生家长现实需求,吸引更多的学生家长解决孩子近视问题,增加销售量,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一系列的虚假的宣传。学生家长和学生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鉴别当事人宣传内容真假的能力,本案的查办,不仅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方面也有积极意义,切实起到了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




案例五: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钱桥意趣办公用品商行(汪锡琴)销售儿童玩具外观的“三无”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钱桥实验小学附近的惠山区钱桥意趣办公用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进门货架底层摆放的无标签塑料罐里有萝卜刀状塑料物品在售。

经查,该物品外部无标签标识,内部装有颗粒状糖果,经当事人确认为预包装食品。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以下涉嫌“三无”预包装食品在售:1.萝卜刀形状的小盒5个,内装有颗粒糖果,外部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志标识;2.瓶状塑料盒20个,瓶身有“乳酸菌风味压片糖老酸奶味”字样,内装有压片糖果,外部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志标识;3.奶瓶状塑料盒8个,瓶身有“小鹿达达®,2023/09/01,巴比奶”字样,内部装有液体状食品,二维码无法扫描出信息,外部无厂名厂址等标志标识;4.心形塑料盒3个,盒身有“小鹿达达®,2023/08/15”字样,外部无厂名厂址等标志标识。经核实,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23.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三无”食品,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类似或其他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萝卜刀”、奶瓶等外观的糖果,本质是儿童玩具与食品的结合。当事人上述行为反映了其在销售商品时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正确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吸引未成年眼球的包装作为卖点,把无3C认证标识的“萝卜刀”、“奶瓶”玩具作为“引流”的方式,无底线向未成人销售商品;二是只注重卖点不注重食品的安全属性,把无标签标识或信息不全的小包装食品单独售卖的行为无法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重,分辨能力不足的特性,对于吸引眼球的包装食品无法具有理性的分辨能力,特别是在学校周围销售的商品更容易在未成年中大范围的流行,其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警示,更是对其它生产销售儿童玩具及食品商家的震慑,要求其落实销售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营销底线,把重点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规范未成年食品生产销售渠道,持续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案例六: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俊俊服装店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0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反映,无锡市滨湖区辖区内部分童装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存在产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1月9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南京海关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儿童服装进行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

经检验,小童前绣兔子脸帽耳朵帽衫、休闲帽衫、格子毛毛衫3款童装服装绳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童装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检查,当事人已停止购进上述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而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或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因为这些绳带可能导致儿童被绳带误套颈项后造成窒息,或被周围物品勾绊造成意外伤害,存在产品安全隐患。未成年人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希望,童装的产品质量更关系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标准的童装流通在市场上可能造成儿童人身安全隐患。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儿童服装的行为予以监管执法,切实保护未成年权益。




案例七: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小红文具批发店销售“三无”玩具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无锡师范附属太湖新城小学附近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开区小红文具批发店销售的一款名为“宏盛荣创(格洛克)”的玩具枪的外包装无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三无”玩具枪5盒,购进价19元/盒,销售价35元/盒,货值总计185元,至案发时尚未对外售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拟作出没收假冒伪劣玩具枪5盒,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弹射类玩具因其弹射物存在自由飞行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可能对孩子带来眼部、脸部等射伤危害。家长应当选择标识齐全的产品购买,检查是否标有生产厂名、地址、执行标准、适用年龄等信息。同时,家长及学校也应对孩子加强安全风险教育,防止因玩耍实弹类弹射玩具埋下安全隐患。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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