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特种作业都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其中又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尤为突出。
近年来,在大力宣传引导及严格执法监管的双重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基本能够做到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然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多数企业管理者仅了解电焊、氩弧焊等“传统意义”上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对于目前机械行业广泛使用的激光焊接、超声波焊接等作业,想当然地认为不属于特种作业且无须持证上岗,继而违法于不觉之中。现公布江阴市两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3月1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组装车间李某、曹某某、孙某某、乔某某4名激光焊接岗位员工,潘某某、王某某、张某、刘某某4名超声波焊接岗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2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制造中心一期2台激光焊接设备员工覃某、张某某,pack事业部装配线2台激光焊接设备岗位员工李某、熊某某,制造中心二期1台激光焊接设备岗位员工蔡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制造中心一期2台超声波焊接设备员工赵某某、制造中心二期1台超声波焊接设备岗位员工段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来源:江阴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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