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范某夫妻俩从事化妆品销售多年,2020年注册成立公司,为了让公司的新产品快速占领市场,他们伙同李某在化妆品“小样”中添加超标的“汞”,和达到检验标准的“正品”捆绑销售,制造“快速美白祛斑”的噱头吸引顾客,致消费者面部过敏。
2023年11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李某、吴某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其中吴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01 “祛斑神器”
汞超标4.3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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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效果很好,结果又用了几天,脸就开始发红发痒。”2021年4月5日,江阴的卢女士到范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做美甲,闲聊中店内人员向她推荐“377双重亮颜组合”产品,称这款产品能很快祛除痘印和色斑。卢女士听后心动,便花398元买了一套,还被赠送了日霜、夜霜的小样。店员嘱咐她,正装一定要搭配小样使用,效果才最好。
使用小样的前几天,卢女士感觉痘印和色斑明显变淡,连用几天后,她的脸开始发红发痒,并且愈发严重。2021年4月14日,卢女士去华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并建议她不要再继续使用该款化妆品。
心有余悸的卢女士让男友将小样送去检测。经鉴定,小样里面的夜霜汞含量达11952.4mg/kg。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化妆品标准的汞含量不能超过1mg/kg。
得知化妆品小样汞含量超标10000多倍,卢女士气愤地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对其提供的产品随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小样夜霜汞含量为5700mg/kg。随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江阴市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月19日,江阴市公安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通过侦查,警方发现吴某和范某经营的化妆品店曾多次向广州市的李某订购“377双重亮颜组合”套装。经抽检,确认其搭配的小样中汞含量超标43000倍,属于不合格产品。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小作坊里自行灌装小样,没有操作标准,因此每一瓶小样夜霜的汞含量不同,但都严重超标。”承办检察官顾月月介绍。
02 效果不够
超标“小样”来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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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上午,江阴警方将范某、吴某抓获归案,现场扣押“377双重亮颜组合”赠品小套盒1329套。
经查,多年来,范某、吴某二人从事化妆品微商代理销售,拥有庞大的微信客户群体。范某负责推销产品,吴某根据范某安排发货。2020年,二人商量推出自己品牌的化妆品,注册成立了杭州珍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后改名无锡珍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了“苗皇后”商标,并开设门店。
“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想要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必须拥有‘拳头产品’。”范某交代,只有让产品拥有快速美白和祛斑的效果,才能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从而占领市场,打开销路。“苗皇后”品牌中的“377双重亮颜组合”,就是他们推出了快速淡斑品牌之一。
产生“走捷径”的想法后,范某夫妻辗转联系到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李某表示,想要短期内达到美白祛斑的效果,最有效的办法是添加大量的汞。但我国对正规化妆品的汞含量有严格的检测标准,超标的化妆品根本无法通过检测,更无法流入市场。
如何既能保证效果,又能躲避检测,还能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流通?最终,在化妆品行业打拼多年的李某提出一个办法:将祛斑效果不明显但能通过检测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包括日霜、夜霜),即“正品”,其外包装严格按照规定标示着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而在销售“正品”时,再将“三无产品”的“小样”(含日霜、夜霜)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在产品送检时,只送检“正品”,不送检作为赠品的“小样”。
“本想着,小样是‘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即使被举报,也查不到自己的头上。而且小样的外观及包装和正品一致,可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成套系列产品。”范某交代。
就这样,李某按照范某夫妻的要求,委托他人生产正品大套盒,又购买原料,自行灌装生产赠品小套盒。为了防止顾客不使用“小样”影响祛斑效果,范某在销售时,特别向顾客强调,正品与“小样”必须搭配使用:白天先涂抹小样日霜后配套使用正品日霜,夜晚先涂抹小样夜霜后配套使用正品夜霜使用。
“大量的汞在日光照射下更容易造成皮肤过敏,为了降低过敏概率,我们只在小样夜霜中添加,然后引导客户组合使用。”经李某建议,范某将此产品命名为“377双重亮颜组合”。
03 半年营业额过百万
他们等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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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警方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3次向犯罪嫌疑人李某订购上述“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后以每套60元到168元不等的价格零售或者销售给代理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1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范某、吴某和李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年7月27日,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17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提醒
法律红线碰不得,一定要合法经营,以良性竞争在市场上立足。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类“特效”商品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的同时,要提升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坚决对“三无”产品说“NO!”。
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