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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3家企业被处罚!
2024年03月21日 21:54   浏览:19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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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也更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危及本人,还会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对周边设备、财产等造成较大损失,所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现通报3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3年8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天华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圆钢下料车间内一名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14日,江阴市南闸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磐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19日,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科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电焊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
明确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二)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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