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骗未成年人微信号并出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颜某甲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底至2023年3月,被告人颜某甲组织他人通过QQ聊天工具使用话术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并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进行解绑、换绑手机号码、修改密码等操作,从而实际掌控该微信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从中非法牟利。202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颜某乙明知其弟弟被告人颜某甲等人从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犯罪活动,仍受其纠集,帮其在网上寻找、联络被告人张某等人。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颜某甲等人从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犯罪活动,仍伙同他人,以送游戏皮肤、发红包等虚假名义将被害人拉入被告人颜某甲等人指定的QQ群进行“上粉引流”。经核实,被告人颜某甲等人非法获取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共计10000余组,其中多数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微信账号。被告人颜某乙参与非法获取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共计5000余组。被告人张某为被告人颜某甲等人盗骗微信号行为提供帮助,共获取虚拟币7765个USDT(泰达币),折合人民币5.2万余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共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微信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微信账号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社交活动的通行证。随着微信实名以及安全机制的日益完善,微信账号作为网络犯罪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衍生出以盗骗微信账号为业的专业团伙以及相应的上下游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颜某甲等人的盗骗微信账号团伙,有多个为其提供帮助的“号商”“卡商”等犯罪团伙分工协作,体现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背后的细致分工和利益链条。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社会阅历的不足在网络中更容易被他人诱骗,从而成为盗骗微信号团伙的犯罪对象。江阴法院针对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使用话术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微信账号,并采用非法技术手段掌控该微信账号的行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罚当其罪,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彰显了法院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
合议庭成员:刘啸云 马健 尤一青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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